各位同学:
近年来发生的国家教育考试失(泄)密、替考及高科技作弊等考试舞弊事件,大多涉及高校在校师生,严重破坏了高考的公平公正,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2022年高考将于6月7日、8日、9日举行,学校将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将在校师生在高考期间的表现与行为纳入学生管理办法;严格请假制度,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查清原因,做好登记备案;切实加强师生管理,形成严密无缝的责任闭环、管控闭环、工作闭环,严防师生参与考试违规违法舞弊。
请各同学切勿参与高考替考、舞弊等违法行为,参与者根据相关法律,将按刑事案件处理,相关法律条款见附件。
请同学们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条文。
计通学院党委
2022年5月31日
附件:
有关法律条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教育法》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12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52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5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