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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理想•重品行•守纪律”——关于我院防范参与高考替考舞弊专题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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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5月30日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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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

近年来发生的国家教育考试失(泄)密、替考及高科技作弊等考试舞弊事件,大多涉及高校在校师生,严重破坏了高考的公平公正,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2022年高考将于67日、8日、9日举行,学校将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将在校师生在高考期间的表现与行为纳入学生管理办法;严格请假制度,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查清原因,做好登记备案;切实加强师生管理,形成严密无缝的责任闭环、管控闭环、工作闭环,严防师生参与考试违规违法舞弊。

请各同学切勿参与高考替考、舞弊等违法行为,参与者根据相关法律,将按刑事案件处理,相关法律条款见附件。

请同学们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条文。

  

 计通学院党委

2022531

 

附件:

有关法律条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教育法》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12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52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5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电话:0931-2976012    邮编:730050   

联系方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路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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