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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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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年04月19日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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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是教育部统一制定,专门用于应届毕业生就业的书面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为维护国家就业方案的严肃性,特制定《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就业协议书》发放

第一条 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本届毕业生人数,按每生一份(不含国防生、留级生),按照“专人发放、专人负责”的原则,由学院就业辅导员统一在就业指导中心登记编号,签字领取。

第二条 学院在发放就业协议书时,应认真登记每位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号,保证一人一号,避免错发、漏发,并告知毕业生填写的注意事项。发放就业协议书后认真核对,将未领取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名单报就业指导中心,以备未领取毕业生单独领取时核查。

第二章 《就业协议书》签订

第三条 毕业生在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妥善保管,以备签约。

第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意向后,毕业生填写应聘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需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一经用人单位签订(指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中有用人单位的签字或盖章),加盖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后,作为我校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列入就业计划。签订后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就业协议书》更换

第六条 毕业生在填写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出现损坏、填错、涂抹等情况(不包括已经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协议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书面说明,经学院主管书记、就业辅导员签字盖章后,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收回原就业协议书后,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七条 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均已在协议书上签字,但未加盖单位公章,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必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并向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后,才能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书记、就业辅导员签字盖章,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退回原就业协议书后,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四章 《就业协议书》遗失

第八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若确将就业协议书遗失,必须由本人提出补发申请,由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核查、签字后,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第九条 毕业生递交的补发申请书必须注明未与用人单位签约,并注明就业协议书编号,到《甘肃日报》挂失,挂失后前往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协议书补发手续。

第五章 《就业协议书》反馈

第十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协议书反馈院系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以便及时录入高校就业系统,便于学校对就业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统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六章 违反《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的处理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为保证其严肃性,就业协议书必须一生一号,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不得复印、自制,不使用的,应及时退还学校。凡因转让、买卖、复印及自制就业协议书而引起的纠纷,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未遗失协议书而以任何方式欺诈、作弊、骗取新的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按照《兰州理工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试行)》第八条处理办法,给予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其他培养方式的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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