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任:张秋余
副主任:冯 涛
委 员:年福忠、张玺君、李晓旭、赵付青、曹明华、徐志刚、王燕、何继爱、高玮军、张恩展、谢鹏寿、张宪立
秘 书:吴敏
计算机与通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照《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之相关规定,设立计算机与通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分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科办公室,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秘书由学科秘书兼任。院学术委员会的所需经费与委员待遇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9-15人的单数,委员原则上由学院正高职人员担任。其中,原则上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采用席位制,由学科专业席位和当然委员席位构成。
当然委员由院长、分管教学、科研、研究生、学科工作的副院长担任,院长可根据学院发展需要,提名不超过2 人的当然委员。
学科专业席位确定原则为:每个二级学科专业设置一个学科专业席位。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院学术委员会成立与换届前公布席位设置情况。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任期要求、委员聘任、享有的权力、应履行的义务、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的规定依照《兰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委员会学科专业席位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学科专业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不担任学院行政职务的教授担任,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担任,也可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院学术委员会选举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院学术委员职责权限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学院相关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履行有关职责:
(一)学院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院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院学科建设方案和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学院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院学科专业学位授予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院教学和科研系列重要岗位的聘任;评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六)评定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对限项申报或需排名的学术奖项、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人才项目等进行审议并形成推荐意见或排名;
(七)学院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方案与实施办法;
(八)需要院学术分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学术事项;
(九)完成学校和校学术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学术事项。
院学术分委员会无法裁决的学术事务,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裁决,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工作安排。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策实行会议制度。院长或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申请回避或由主任委员决定回避。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系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院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院学术委员年度报告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